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申请人伪造有关证单、票据,隐瞒应鉴定财产的真实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妨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以处以应鉴定财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