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价值鉴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在新的限期内提出鉴定申请;逾期仍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商检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