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骗取、伪造、变造价值鉴定证书的,其价值鉴定证书无效,商检机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