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结论第三十条已废止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值鉴定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复鉴结论。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复鉴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