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结论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价值鉴定结论与原作价不一致的,以鉴定结论为准。商检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根据鉴定结论采取调整投资比例、补足投资份额、依法修改合同、协议等补救或者补偿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