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结论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可以作为判决、裁定、索赔、理赔、信贷以及清算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