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必须依据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