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和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