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采用收益法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当根据被鉴定财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被鉴定财产的现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