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十九条已废止价值鉴定方法包括:(一)市场法;(二)成本法;(三)收益法;(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