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十八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时,应当运用商检机构已经取得的检验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