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二十条已废止采用市场法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当参照与被鉴定财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现行市价,鉴定出被鉴定财产的价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