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受理价值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被鉴定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选择合理的鉴定方法,对其价值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