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十六条已废止鉴定机构与申请人应当签订价值鉴定协议,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包含第一款所述内容的价值鉴定申请单可以视为价值鉴定协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