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有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能力的机构办理特定项目的价值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