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商检部门和本省商检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依法开展鉴定工作,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项目;

(四)对价值鉴定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按照规定负责保密;

(五)与价值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