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商检部门和本省商检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依法开展鉴定工作,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项目;(四)对价值鉴定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按照规定负责保密;(五)与价值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