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应当由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内重新决定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但应当予以公告;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