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合并或者撤销时,原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免职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