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提名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的条件,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均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