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逐人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逐人表决,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合并表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