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在职工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困难职工进行救济和帮扶。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会在困难职工中开展的救济、帮扶活动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