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组织和支持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或者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