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