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需要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