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五条已修改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