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