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职期间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