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新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省长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