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送批准任命的通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