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单位不得公布。被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免前,不得行使拟任职务的职权或者离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