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