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六条有效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大会有关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