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五条有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