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