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