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拒绝协助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代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