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