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