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修改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方式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