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二)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转交、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三)联系有关部门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五)调查研究和协调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