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二)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转交、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三)联系有关部门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

(五)调查研究和协调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