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日常事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