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开展下列工作:(一)配合学校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二)协助学校和监护人制止未成年学生辍学;(三)帮助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管理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四)协同公安派出所、学校和家庭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