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和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播映和演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