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供未成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