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应当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