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配合,为未成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