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其他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保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