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