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使用车辆从事接送未成年学生业务的单位或者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限乘人数安排运送未成年学生,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性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车辆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车辆的监督,发现不合格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应当劝阻未成年学生乘坐,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