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车时,应当主动避让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